原标题:自3月1日起 山西灵活就业人员可预缴养老保险费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山西频道
近日,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明确自2026年3月1日起,山西省灵活就业人员可预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此举旨在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
此次预缴政策的适用范围为,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通知明确了预缴具体办法,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即社保缴费基数公布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上限沿用上年度标准,下限暂按上年度社保缴费基数下限的110%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在该区间内自主预缴费。预缴坚持自愿原则,灵活就业人员也可选择不预缴,待社保缴费基数正式发布后,按正式缴费基数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按月、按季、按年等方式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针对预缴金额与正式缴费基数的衔接,通知规定,社保缴费基数正式公布后,若预缴金额低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缴费金额,参保人员需在征缴部门确定的当年缴费截止日前补差至最低缴费档次对应金额,未按时补差的,预缴金额可经申请退费;若预缴金额高于最低缴费档次对应金额且不超最高缴费档次对应金额,无需补差、不予退费,并据实计算当年缴费指数。
对于预缴后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关于明确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发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申请计发临时退休待遇。待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等参数正式发布后,次月核算正式退休待遇,并对正式待遇与临时待遇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
通知提出,实行灵活就业人员预缴养老保险费,将对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和新就业形态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提高缴费率起到良好示范带动作用。要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政策见行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