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17日讯 近日,刚毕业不久的小李反映称,年初她在深圳一家摄影公司拍摄时疑似遇到低价引流、话术诱导等情况。据小李称,在选片室内,她被摄影店老板、摄影师及选片师3人“围住”,开始接受“话术轰炸”。最终在23点到次日凌晨0点前,以580元的单价购买了数十张底片,共计花费3万元。她付款离店3小时后提出退款,但被商家拒绝。该摄影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底片价格580元系明码标价,也与消费者签署了合同。关于价格和合同等问题会在消费时向消费者讲清楚并确认,不存在多人围着她诱导消费的情况。此外,因小李购买的商品已经交付,故无法全部退款。小李将此事向深圳市相关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所于2月26日回复称,“投诉部分,由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协议,我局决定终止调解。关于举报部分:经核查,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山东优梵律师事务所丛菲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解读:
1.关于“欺诈”与“显失公平”的认定
行为整体性:司法实践中,认定欺诈或显失公平通常考察行为的整体性、连贯性及导致的后果。本案中,从“188元”的广告引流,到店内贬低原活动推销高价套餐,再到选片时三人封闭式、高压式的话术围攻并阻止小李获取外部建议,这一系列行为环环相扣,旨在逐步削弱小李的理性判断能力,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一种具有诱导性、欺骗性的销售策略。
利用“缺乏判断能力”:小李“刚毕业、社会经验少”,在深夜时分被三人长时间劝说,处于疲劳、紧张和心理受压状态,符合“缺乏判断能力”的情形。经营者利用此情形,促使小李在短时间内作出总额3万元、单价畸高(是其首次消费单价的近5倍,也远超市场均价)的消费决定,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法律不允许商家设置“陷阱”,先以低价把人“骗”进来,再通过多人施压、“洗脑”式推销,让顾客在头脑不清醒的时候花大价钱买远不值那个价的东西。这种环境下签的合同,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反悔”的权利。
2. 关于“不退费”格式条款的效力
该条款由摄影店单方预先印制在业务单上,小李无法协商修改,属于 “格式条款”。且该条款并没有明显的加粗、加黑提示消费者,商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该条款规定“底片发送后不接受退费”,实质上是排除了小李在合同可能存在可撤销情形下的法定救济权利(即申请撤销合同并要求退款的权利)。根据上述《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此类不合理限制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3. 关于行政处理与司法救济的关系
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基于双方自愿,调解失败是正常程序结果。“终止调解”仅意味着行政机关无法强制双方达成协议,并不代表小李的实体权利丧失或商家行为合法。举报“不予立案”,仅表明行政机关认为现有证据暂未达到对商家进行罚款、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的法定标准。这与小李作为消费者主张民事合同权利(要求撤销合同、退款)是两条完全独立的法律路径。市场监管局调解不成,不等于小李就输了,只是说政府没法命令商家退钱,但小李完全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让法官来裁判商家该不该退。
律师建议:如小李陈述属实且证据充足,摄影公司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模式,高度涉嫌构成利用小李的缺乏判断能力,致使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小李依法享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3万元消费合同的权利。合同中的“不退费”条款应属无效。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结果不影响小李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建议小李立即着手固定和整理全部证据,咨询或聘请专业律师,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小李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