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律解|偷拍贾冰私人饭局并发布,违法吗? 律师:最高可拘10日

齐鲁网·闪电新闻8月11日讯 近日,贾冰在成都一餐厅封闭包间内与老战友、朋友私人聚餐,同桌有人将手机藏于桌面缝隙偷拍。视频中贾冰酒后言辞随意、带有情绪化吐槽,被掐头去尾配以引导性文案发布上网。舆情先是指责贾冰“言行失当”,旋即反转至谴责偷拍者侵犯隐私、窃取流量。贾冰本人已就私下不当言辞致歉并澄清。

(配图与本文无关)

对此,山东智恩律师事务所汪新泰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封闭包间内的私人聚餐,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1033条保护的“私密空间”与“私密活动”,未经在场人明示同意,任何人不得拍摄、窥视、公开。偷拍者藏机偷录并上网,已直接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按照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六)项,偷拍、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该法第56条还对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另设拘留处罚。情节恶劣、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诽谤)或第253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还可追究刑责。

其次,“公众人物就该被多曝光”是常见误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区分身份,公众人物在公共场合容忍义务较高,但私人聚会、亲友闲聊仍受同等保护。即便贾冰表达欠妥,也属“私域内的不当言论”,应通过自省与行业自律去消化,不能据此为偷拍窃播。掐头去尾、配负面引导的剪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足以构成名誉权侵害;贾冰公开致歉是积极姿态,但不影响其依法追责的权利。

私人聚会不是新闻发布现场,同桌亲友更不是天然的视频素材提供者。把他人私下状态加工后投放公共舆论场,无论动机多“正义”,都越过了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边界。网民围观应止于理性,传播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对应真实义务,“我只是转发”并不构成免责。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守住边界是这个时代每个人的必修课。

闪电新闻记者 于玲欣  报道

来源: 闪电新闻
编辑: 于玲欣
责编: 焦蕾
审校: 张洁
主编: 刘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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