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9月21日讯 近日,四川乐山某小学的“护学岗”排班问题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有家长反映,护学岗的值守时段和上班时间相互冲突,不少双职工家庭只能请家中老人前来顶岗,甚至需要花钱雇人代岗,校门口甚至一度出现四名护学岗人员全是爷爷奶奶,其中年龄最大的已经六十七岁的场景。此事也引发了公众的追问:高龄老人站在校门口参与护学,一旦发生摔倒、被车辆碰伤的意外,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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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山东圣义(济南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刘诚发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需要厘清老人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家长或代为值守的老人参与护学岗,属于自愿、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学校是护学岗的组织者和直接受益方,若老人在值守期间因场地设施、组织安排等原因摔倒受伤,应首先审查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例如是否明知高龄老人顶岗仍予默许、是否进行安全风险提示、是否提供必要的防护条件等;学校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不能以“家长自愿参与”为由一概免责。
同时,若老人系被过往车辆、电动车等第三方撞倒碰伤,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应由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被帮工人即学校可以在受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补偿。若学校作为护学岗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还需考量老人自身的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因自身疏忽不慎摔倒,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的,可相应减轻责任方的责任。而若家长明知老人年事已高、身体状况不宜值守仍安排其顶岗,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如系花钱雇人“有偿代岗”,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接受劳务一方应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律师认为,护学岗守护的是孩子安全,但若让高龄老人顶岗,反而可能埋下新的安全风险。对学校而言,“自愿参与”不应成为免责挡箭牌,应严格落实自愿原则、坚决杜绝高龄老人顶岗,并切实履行风险提示、安全防护等组织保障义务;对家长而言,应理性评估老人身体状况,不安排高龄老人参与值守,确有困难的及时向学校说明沟通;对老人而言,一旦在护学过程中受伤,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等证据,及时就医并依法主张权利。校园门口的安全,归根结底应由学校、公安、交管等专业力量共同守护,而不应转嫁为家庭的负担。